武清区主要投资政策
| 税收优惠政策 |2011-09-24
◆税收政策
自2002年10月1日起,对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,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,除汽车、办公用品等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,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对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,在投资项目项下的进口设备,一律先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自项目投产之日起,经国家有关部门核查产品全部直接出口情况属实的,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%,5年内全部返还。
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所得税税率24%。在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,所得税税率15%。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所得税实行“免二减三”。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可以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%以上的,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已按15%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“两类企业”,符合上述条件的,减按10%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,用利润增资,或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%;对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,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税款。
产品出口的外商投资企业,实行“免、抵、退”税收管理办法。外商投资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,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。
◆土地政策
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,不再缴纳土地使用费。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按0.5-1元/年平方米计收,对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,自批准用地之日起,三年内免缴,第四、五年按规定标准的40%缴纳。
◆“一事一议”政策
对投资规模大、科技含量高的项目,产业关联度大和对武清经济发展有带动作用的项目,除享受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,将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给予进一步优惠。